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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拍时代的法规困境

  • 作者: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3-6 19:07:47
  •      2014年3月3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作为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今年计划提出四个提案,内容分别为全面公开地表水环境质量信息、扩大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规范网络拍卖、加强书画艺术品版权保护。

      在《关于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规范网络拍卖发展》提案中,万捷提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拍卖也随之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各种在线竞价、网络拍卖平台也大量涌现,这些形式上的创新为拍卖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但是目前大量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公司以及拍卖公司火热开展的网络拍卖活动也越来越凸显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他呼吁在市场规则不统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下,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网络拍卖相关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在当下电商热潮中,国内拍卖的“触网”更多是在传统拍卖企业与互联网力量的共生、互动下开始推进的。“网络拍卖的客户群体往往是从未介入过艺术品领域的所谓圈外人,关注的也多是中低价位的拍品”,北京保利拍卖执行董事赵旭认为。但从长远看,各具特色的网拍活动,始终无法掩盖法律法规缺乏、规则不统一的现实。毫无疑问,这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以及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营造投下阴影。

      目前网络拍卖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第一,市场规则不统一,导致市场存在不公平竞争。同是网络拍卖活动,拍卖企业组织网络拍卖活动除了受《合同法》、《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而网络公司的拍卖活动却不需要遵守;第二,主体不明确。在我国,商业性的拍卖活动由拍卖企业组织,受《拍卖法》的约束;一些网络公司组织的网上竞价活动,虽然也叫网络拍卖,这些网络公司为主体组织的网拍拍卖活动不受《拍卖法》的约束。这种主体上的模糊,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消费者认为参加拍卖活动是有《拍卖法》的法律保障的,同时消费者在参加网络拍卖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护;第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由于《拍卖法》1996年正式颁布,《拍卖管理办法》2005年出台,时间都较早,只对拍卖活动各个环节做了规定,并未考虑到网络在拍卖中的应用。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呈现滞后、缺失的现状,不利于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万捷在提案中写道。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双舟也认为,“《拍卖法》对于在线拍卖没有明确规定,有很多在线拍卖类似于电子商务性质,虽然叫拍卖,但不是《拍卖法》诠释的拍卖。从事艺术品网络拍卖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拍卖公司组织的网络拍卖,这类网拍收取佣金是合法的;另一类是类似中介性质的网拍服务机构,连接买卖双方,成交后网站收取佣金是不合法的。这是由于我国出台拍卖法的时候,还没有出现网络拍卖这一新生事物。”

      “《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要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如果网络拍卖的全部过程都仅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上如何签署《成交确认书》呢?不签《成交确认书》则如何防范买方或拍卖方违约时其他当事人的权益?由于网络拍卖的法律缺失,对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会出现保护缺失。目前,艺术品网络拍卖基本上靠拍卖企业的信誉作为保证。对于交易所涉及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以及拍卖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依然没有一个机构有足够的能力做出担保。”资深拍卖顾问季涛曾撰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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