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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家驳:浅议“无底价拍卖”

  • 作者: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3-5-27 19:53:07
  •          2012下半年以来,由于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低迷,包括一些很有名气的拍卖公司在内的不少拍卖企业和网络平台扎堆儿推出“无底价拍卖”。最近互联网上也开展关于书画“无底价拍卖”的讨论。一时间,“无底价拍卖”成为了“热词”。

      尤其是“雅昌艺术网”上关于书画“无底价拍卖”的讨论,参与讨论的网友很多,大概有几百人吧。由于参加讨论的网友有的是委托人,有的是竞买人,各自立场不同,意见也就难以统一。委托人埋怨有些竞买人不够厚道,第一口价开得过低,甚至给价“一元”,是不尊重画家的劳动,伤了艺术家的自尊;而竞买人认为,既然是“无底价拍卖”,第一口价开多少是竞买人的自由,更何况有些上拍的作品本来就不大地道,是糊弄竞买人的玩意儿。争来争去也还没有一个所以然。不过,我认为虽然由于各自立场不同而意见难于统一,但通过讨论,大家对“无底价拍卖”加深了认识,各方也都了解了其他方的心态,这无论对委托人、竞买人还是拍卖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不过我发现,在参加讨论的网友中,鲜有拍卖人的声音,因而我想以一个曾经做过拍卖人,而现在又与拍卖活动各方均无利害关系的旁观者的身份,说说个人看法。

      一、     什么是“无底价拍卖”

      我在1994年3月出版的《拍卖天地》一书中说:“拍卖活动中有的拍卖事先将标的物估价,确定了底价(底价是卖家与拍卖市场协商确定的,是对外保密的)。但有的拍卖却没有确定标的物出卖的底价。这种确定了标的物保留底价的拍卖,即是有底价拍卖;未确定底价的拍卖,则称为无底价拍卖。

      林一平先生在他的《拍卖指南》中说:“在拍卖活动中,有的拍卖事先将拍卖品估价,确定能接受的保底价格(底价)、有的未确定拍卖品的底价,前者称有底价拍卖,后者称无底价拍卖。”

      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编著、范干平先生总纂的《拍卖通论》中关于有底价拍卖与无底价拍卖是这样描述的:底价也称为保留价,有底价拍卖是指拍卖前设有最低售价即保留价的拍卖。无底价拍卖是指拍卖前不设最低售价或者保留价的拍卖。”

      其他相关拍卖的著作对无底价拍卖的论述也都大同小异,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切定义。我考虑是否可以这样表述:

      “无底价拍卖是经委托人授权不预设成交价下限(即保留价或者底价)的拍卖活动。”
            二、     无底价拍卖的利与弊

      无底价拍卖和其他任何一种交易方式一样,对参与交易的各方都会存在着积极影响和消极的弊端,不可能十全十美,天衣无缝。现试将无底价拍卖对委托人、竞买人和拍卖人的影响做如下分析:

      (一)、无底价拍卖对委托人的利弊

      无底价拍卖对委托人的益处很多。其一,无底价拍卖的门槛较低,对标的物的要求较有底价拍卖要宽松得多,一些品相稍差、价值偏低的东西也能被拍卖公司受理;其二,参加无底价拍卖竞买的人较有底价拍卖踊跃,特别是无底价拍卖专场受众面广大,,因而人气旺盛;其三,由于没有保留价限制,一般成交率都很高,甚至百分之百成交,因此标的物售出的概率大。其四,由于竞买人较多,现场气氛热烈,有些标的物的成交价会远远高于预期,甚至会出现“天价”。这些对委托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但是,无底价拍卖对于委托人也有风险。主要是有可能使自己的委托标的以低于期望价格售出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中第三款规定要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两点:

      一是,保留价由委托人提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然,在与拍卖人达成一致时委托合同才能成立。那么,无底价拍卖是委托人放弃了提出保留价的权利,或者说确认保留价为“零”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也是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一致的共识。二是,由于最高应价发不发生效力的节点在保留价,而无底价拍卖没有预设保留价这道防线,或者说为“零”防线,那么,在拍卖活动中竞买者的任何高度的最高应价都是有效的。因而成交价达不到委托人的期望值的几率增大,甚至低到影响委托人情绪和声誉程度的成交价也时有发生,而由于不设保留价恰恰又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且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束,所以委托人只得默认和接受这样的残酷事实。

      (二)、无底价拍卖对竞买人的利弊

      无底价拍卖对竞买人来讲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一,经济压力小,它不像有底价拍卖那样,必须在登记参拍前必须交纳一笔不菲保证金,而无底价拍卖的专场即或也需要交纳保证金,其数额也不会太高,一般人都能承受得起。其二,心理压力小,出价高低较随意。只要把握好自己的心理价位,不盲目跟风,一般不会吃亏。其三、有“捡漏儿”的可能。之所以拍卖标的不设保留价,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委托人对自己所委托拍卖的物品的市场价值并不清楚或者不十分清楚。如果竞买人恰恰是相关标的物之领域的行家,十分了解其市场行情,则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等的优势较轻松地捡到便宜。

      与此同时,无底价拍卖对竞买人也存在负面影响。一是,无底价拍卖的物品不是档次一般,就是较为偏冷的门类,或者是存有这样那样瑕疵的东西。所以竞买人如果对拍卖标的物研究不够,则可能竞得无用的或者存有重大瑕疵的废物。二是,无底价拍卖一般参与人多,竞争也往往相对激烈,另外委托人做“托儿”现象也比有底价拍卖要多,竞买人如果对标的相关的知识不足或把握不住自己的心理价位,盲目跟风追价,则可能会以较高价格买到价值较低的标的。
             (三)、无底价拍卖对拍卖人的利弊

      无底价拍卖对组织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或网络平台来说同样存有利弊两面。就其有利方面讲:其一,无底价拍卖的标的范围较为广泛,无论是拍卖人自己熟悉的领域还是比较生疏的领域都可以用无底价拍卖的方式摸索市场。其二,无底价拍卖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参与拍卖活动的人和参与竞买的人也多,这对于拍卖人聚拢人气,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有益。其三,无底价拍卖的成交率高,有利于提振同仁士气,提升市场热度。其四,无底价拍卖的成本投入也相对低廉。

      但就其弊端来讲也是存在的。一是,委托人的工作难做,凡是拿东西来委托拍卖的都抱有敝帚自珍的心态,说服他们放弃保留价,一定得费相当的口舌。二是,经济效益较低,一般来讲,愿意参加无底价拍卖的标的物的价值大多较低,虽然成交率会很高,但总成交额却不见得太理想,除非出现天价奇迹。其三,由于无底价拍卖的审鉴标准相对宽松,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让赝品蒙混过关,从而给自己的美誉度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引起业务纠纷。

      三、无底价拍卖不是“拍假”和“假拍”的温床

      “无底价拍卖”只是拍卖活动的一种形式,它的特殊性仅仅是标的不设保留价,除此之外,与其他形式的拍卖活动没有也不应该有本质的区别。那么,无底价拍卖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拍卖行业的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无底价拍卖绝不应该成为“拍假”和“假拍”的温床!

      而在以前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无底价拍卖却成了“拍假”和“假拍”的重灾区。

      “拍假”的典型做法是:一些不规范的拍卖公司看准了部分参与无底价拍卖的竞买人有贪便宜、“捡漏儿”的心理,故意将大量低劣的赝品混编于他们的拍卖图录之中,推上无底价拍卖的拍卖台。为推卸责任,他们还大玩儿文字游戏,将图录中作者姓名一栏标注为:“xxx款”,以引诱竞买人上钩。更有甚者,他们在拍卖现场安插一些人当“托儿”,哄抬这些赝品的价格。诱使那些不大懂行但又抱有侥幸心理的竞买人上当受骗。

      无底价拍卖中的“假拍”的典型做法是:名义上这些标的是无底价,但是,在拍卖现场却安排“托儿”护盘。凡真实竞买人不应价或者应价高度还没有达不到委托人的理想价位时,这些“托儿”们一直举牌,直到超过理想价位为止。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把本来价值不高的东西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去;二是委托人根本就没有想通过在无底价拍卖会上卖东西,而是通过“托儿”们在拍卖会上“热炒”,给他们自己的作品或者藏品标榜出一个所谓的“市场拍卖价”,以抬高自己的身份和他们的其他作品价位。

      在无底价拍卖中,无论是“拍假”还是“假拍”,都少不了“托儿”的作用。而这些“托儿”的安排有的是委托人或者拍卖人的单方雇请,也有的是委托人和拍卖人合谋雇请。还有不少是委托人将雇“托儿”护盘作为参加无底价拍卖的条件,并承诺付给拍卖人一定的费用,得到拍卖人默许的。

      无论是那一方,也无论是用何种方法雇“托儿”进行“拍假”、“假拍”,都违背了拍卖行业应该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二十二条 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条规定: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还对以上违规行为订立了相应的罚则: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这些拍卖过程中的雇“托儿”进行“拍假”、“假拍”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在无底价拍卖的过程,使用这些方法就具有更大的欺骗性,所以就更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加以抵制。

      当然,以上所说的违法违规现象只是发生在部分不规范的拍卖活动中,而不是所有无底价拍卖中都存在。特别是那些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评出来的标准化达标企业还是比较珍惜自己的商誉和长远利益的。虽然也偶遭质疑拍假,大概也应该是操作失误,鲜有主观故意所为。无论他们举办的有底价拍卖还是无底价拍卖,总体来说是可以放心的。

      四、无底价拍卖中的“起拍价”质疑

      任何活动都一定有一个游戏规则,无底价拍卖自然也需要自己的规则。然而,我发现不少无底价拍卖活动的《拍卖规则》中有一条让人感到特别别扭。那就是其中规定了“由xxx元起拍”,即规定了最低“起拍价”。换个角度理解,竞买人不得在此价以下出价,否则无效。,仔细分析觉得不对了。既然是无底价拍卖,竞买人给出第一口价在任何价位上都应该是合法的,也有效的。如果用“起拍价”这个槛儿作为第一口价的应价下限,从而否定低于起拍价的应价,那不是等于人为地为本来没有保留价的标的物设定了一个保留价吗?这不就与所宣称的无底价拍卖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了吗?

      再说,在拍卖之前委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使了设不设保留价或者设多少保留价是的权利。同时也与拍卖人形成了进行无底价拍卖的共识,写入了《委托拍卖合同》。并且在拍卖活动举办之前,拍卖人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竞买人发出了邀约。应该说无底价拍卖是板上钉钉的了。可是到了拍卖进行时偏偏又出现了一个不叫“底价”而称之为“起拍价”的保留价。无论从《拍卖法》或者《合同法》的角度考察都是相背的。

      也许有人认为,这种做法的主旨是保护委托人的基本利益。我认为,这恰恰是违背委托人不设保留价之意志的越权行为,不但维护不了委托人的利益反而会给委托人带来机会损失。

      假定,本来某标的物出于委托人的意思不设保留价,而拍卖人却强行从500元起拍,恰巧只有一位竞买人看上了这件东西,并且心理价位是总价(落槌价+佣金)500元,那么如果没有“起拍价”这个限制,竞买人出价450元就可以轻松成交。这样,在扣除卖方佣金后委托人可以得到400元左右,拍卖人也可得到双方佣金100元左右。相反,由于拍卖人越权设置了500元的门槛儿,不但给自己造成了机会损失,也让委托人的销售愿望落空。这不是非但没有维护好委托人的基本利益反而侵害了委托人的权利吗?

      也许有人认为,这样算账是小题大做。在一掷千金的拍卖场上,区区几百元没有人会在乎。我看不然,如果几百元没人在乎,设一个500元的“起拍价”又是为什么呢?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起拍价设在何种高度,而是无底价拍卖应不应该设立“起拍价”这道门槛儿!

      目前在无底价拍卖活动中设置起拍价的现象较为普遍,包括较为知名的拍卖公司也在使用这种方法。我认为是值得研究的。我看在无底价拍卖中,还是把第一口价的出价权还给竞买人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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